书写为民满分答卷******
树高千尺不忘根。党员干部要把“根须”向下扎根,把脚步向前迈进,不忘为民使命,扛起时代责任,切实做到勤于奉献、担当作为,以“真抓实干”的奋进姿态实现人民群众的向往,当好人民群众的“孺子牛”,书写为民满分答卷。
信念如磐,迈好“为民步伐”。党员干部要以担当作为扛起岗位职责,以全力以赴践行为民使命,用实际行动将“为民初心”深情诠释,用不懈拼搏之姿奏响奋斗“最强音”,始终保持和人民群众方向相同、步调一致,将为民情怀融入实践、化为行动,以务实作风护航人民事业,和人民群众“同轴共转”。党员干部要以人民满不满意、高不高兴反观干事创业的成效,俯身倾听群众的声音,以民声为“向”全面察民情,以民声为“镜”多照自己的“公仆之姿”、多看自己的“一言一行”,始终站稳人民立场,以奋发向前之姿迈好“为民步伐”,为群众遮挡风霜雨雪,为群众送去心头暖流,竭诚书写人民满意的时代答卷。
砥砺前行,磨砺“担当之肩”。党员干部要自觉把热忱之心转化为担当之行,爱岗敬业、苦干实拼,在为民实践中善解难题、勇创佳绩,明确工作重点、完成工作任务,以会干事、干成事的奋斗姿态推动民生事业再上新台阶。“大道至简,实干为要。”党员干部要心怀民生、脚沾泥土,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开展调研,用双脚去丈量基层的山水,多走田间地头、厂房车间,做勤快的“泥腿子”,做群众的“自家人”,把民情民意的“第一手资料”收集好。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做坚守岗位、勤勉干事的“螺丝钉”,激发干事热情,办好为民实事。
上下求索,永葆“进取之心”。党员干部要多到实践“大熔炉”里经受淬炼,多磨多练多沉淀,以无私的坚守、无我的境界为民奋斗,时刻都不忘“我是谁”的公仆身份和“为了谁”的使命责任,以“上下求索”的进取之心跨越沟坎、穿过风雨,将工作落实到位,将问题解决到底,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干事成事,以“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决心办好就业、教育、医疗等群众密切关注的民心工程。党员干部要以孔繁森、廖俊波和黄文秀等时代榜样为人生奋斗路上的闪耀标杆,聚焦“人民所盼”以“我必行之”的姿态去奋斗,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豪情壮志赢得新征程上的新胜利。(李庆)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