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珍在传承藏羌织绣技艺。 唐启浩 摄
凭借一根绣花针和一腔热爱,在杨华珍的努力下,藏羌织绣的美逐渐被更多人所熟知。藏羌织绣传承人杨华珍的作品被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推荐点赞;藏族画师拉孟的唐卡《红船精神》被中国民族博物馆收藏;凉山越西的彝族服饰亮相北京时装周秀场……近年来,四川民族手工业蓬勃发展。
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近年来,四川认真贯彻文化强国战略,扎实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积极支持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有形有感有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断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
作为多民族省份,四川民族文化绚丽多彩。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程中,四川特别注重以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为导向,建设弘扬、展示和发展民族文化的载体平台。2022年12月2日至9日,四川省第十六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凉山州西昌市举行,本届民族运动会以“五彩凉山共梦想,竞逐赛场一家亲”为主题,充分展示了四川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特色魅力和竞技水平。
四年一届的四川省少数民族艺术节也一直致力于全方位展示四川民族文化的博大精深和丰富多彩,以艺术为媒介,促进各民族文化互融互通。作为四川省第九届少数民族艺术节的一项重要活动,视觉艺术精品展于2022年9月30日与公众见面,这是一次民族艺术的大聚会、大展示、大交流和大检阅。
四川省第十六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现场。 唐启浩 摄“《火塘》展现了彝族人对火塘的崇拜与眷恋,描绘了民族团结奋斗的历史画卷,道出了彝族人在追逐幸福生活的时代欢歌与感恩心声。”在彝族歌剧《火塘》里担任舞蹈演员的陈灵康曾参加过四川省少数民族艺术节。陈灵康认为,艺术节的演出能够促进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让各民族的文化在这个平台上相互借鉴交流碰撞。
除了保护好、传承好民族文化及艺术,近年来,四川把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交融纳入《建设文化强省中长期规划纲要》,推动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打造出一批艺术精品力作,启动推进《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料汇编·四川卷》编纂工作。四川省博物院正在进行的少数民族文物图谱编纂工作,将更加生动展现拥有多彩民族文化的四川各民族大团结、大发展的时代风貌,有力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利用少数民族文物、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增强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
“请教专家、查阅文献、联系收藏单位……我们尽可能多地找到少数民族的文化遗存,目前我们已经囊括到了四川地区的10多个少数民族的文物藏品。”四川省博物院典藏部主任彭代群表示,四川省博物院不断借助社会力量,共同推动《中国少数民族文物图谱·四川省卷》的编纂工作。
在四川省博物院副院长谢丹看来,《中国少数民族文物图谱·四川省卷》的出版将真实展示历史上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及共同创造的多元一体灿烂辉煌的中华文明。
多年来,四川高度重视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在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迸发新活力。未来,四川将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